又和甲方预算员吵起来了!这次是因为安全文明施工费
从业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费这块也遇到过不少争议,今天总结出来,分享给大家。
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定义: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临时设施、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
2、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组成: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以下四部分组成即: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
从业过程中遇到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争议:
(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了,结算时施工单位要求全部工程量都按新的费率调整,建设单位认为只有费率调整文件出来后的工程量可以调整,双方产生争议。
解决办法: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文件”的规定,费率调整文件发布前完成的工程量执行以前的费率,发布后完成的工程量执行新的费率标准,如下图所示:
(2)结算时,施工单位以招标方漏项为由,增补了垃圾清运的清单项,招标方认为垃圾清运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双方产生争议。
解决办法:施工单位将河北省现行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文件,即《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之附件1《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费用组成》拿给甲方看,逐条捋了一遍,发现此文件只是说明生活垃圾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本项目施工单位单独列项的不是生活垃圾,只是因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未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最终,招标方认可了施工单位的意见,渣土清运单独列项记取(仅限因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
附图: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文件
(3)总包记取了安全文明施工费,总包项下的分包还要再单独记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认为总包已记取,总包项下的分包就不应再记取了,双方产生争议。
解决办法:建设单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基数拿给总包单位看,确认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包含专业工程暂估价,也就意味着总包项下的分包在总包的预算表中已经记取了一遍安全文明施工费,如果分包再单独记取一次,就重复了。最终,施工单位同意,只记取一次安全文明施工费。
(4)做边坡支护与降水时,图纸上在基坑周边有一圈砖砌挡水台和脚手管搭设的防护栏杆,咨询公司单独列项,甲方在审核咨询公司成果文件时指出,此项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内,不应单独列项,双方产生争议。
解决办法:甲方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文件找出,在第六章“安全防护章节”第一项、第二项明确写着,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基坑临边防护栏杆及砖砌挡水台,最终咨询公司删除临边防护栏杆及砖砌挡水台清单项。
附图: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
(5)某工程涉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照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以清单未列项为由,提出洽商变更,要求单独记取这笔费用,建设单位不同意,认为已经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双方产生争议。
解决办法:建设单位将《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文件找出,第一章第四项明确写着,安全施工费已包含专家论证费用,最终施工单位同意不再单独记取。
附图:北京市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
(6)某工程,因现场场地狭小,生活区只能在场外租赁一块土地建设,投标时,施工单位以招标单位漏项为由,要求增加场地租赁费清单项,建设单位认为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临时设施费中,不应该再单独列项记取,双方产生争议。
解决办法: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就以上问题,逐条捋了一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组成文件,发现安全文明施工费文件只是说包含了临时设施费用,没有提及土地租赁这回事,双方一起去造价处咨询,造价处回复安全文明施工费未包含异地场地租赁费用,应该单独记取。最终,招标单位统一发布答疑文件,在建筑专业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增加一项场地租赁费用清单项。
附图:临时设施费组成文件
(7)某工程,因现场场地狭小,在外租赁一块土地建设的生活区,除施工区砌筑了一圈围墙外,在生活区又砌筑了一圈围墙,施工单位以招标单位漏项为由,要求增加生活区的围墙费用,招标单位不同意,认为围墙已经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临时设施费中,不应该再单独记取,双方产生争议。
解决办法: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就以上问题,逐条捋了一遍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组成文件,发现安全文明施工费文件确实说了已经包含围墙费用,但是施工单位坚持认为文件只是按常规即生活区与施工区都在现场的情况编制的,那样仅砌筑一圈围墙即可,现在生活区与施工区分开,围墙多砌筑了一圈,理应单独记取。
双方一起去造价处咨询,造价处回复临时设施费中的围墙确实是按生活区与施工区在一起仅需砌筑一圈围墙编制的,如果生活区异地建设,可以另行记取围墙费用。最终,招标单位统一发布答疑文件,在建筑专业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增加一项生活区围墙砌筑费用清单项。
附图:临时设施费组成文件
(8)某建设项目招标时,有投标单位提出答疑,认为招标单位漏项,高压线防护应单独列项记取。招标单位认为高压线防护已经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应单独列项记取,双方产生争议。
解决办法:招标单位将临时设施费组成文件拿出来,指出里面注明已包含临时供电管线的费用。投标单位不认可,将《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拿出来,里面明确注明安全文明施工费中不包含高压线防护。最终,建设单位统一发布答疑文件,在措施项目清单增列高压线防护清单项。
附图:临时设施费组成文件
附图: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读
(9)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有部分安全施工措施没有做,结算时,建设单位以此为由,要扣除部分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用,施工单位不干,双方产生争议。
解决办法:这要分情况对待,如果是施工过程中发现部分安全措施项目未做,首先要做的不是扣除费用,而是由监管部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到位,自然不用扣除了。
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做的不到位,监管部门没发现或未要求其整改到位,等工程完工了再找后账,属实有点晚了,本来是监管部门督促、罚款解决的事情,非要推到预算部门解决,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但是,实际工作,难免会需要处理不是那么合理的事情,那么如果作为审计单位,在遇到建设单位强势要求时,怎么办呢?可以参照以下方法解决:
结算时,如果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施工单位有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做,则不能扣除相应费用。即便有证据能够证明施工单位有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没做,因为安全文明施工费一般是以费率形式记取的,也不能直接计算出需要扣除的费用是多少,只能依据安全文明施工费组成文件规定及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对未做的措施项重新组价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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