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 首页 生活常识

经销合同的四种性质及其法律属性,一起来看看吧

作者:马政鹏律师团队 2024-10-07 10:00:53


很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选择成为经销商的形式,一方面借助上游供应方的名气、资源、销售渠道,另一方面也借助其品牌效应。这一类经销协议其实比较常见,但其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


那么这一类协议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合同呢?


在司法实践中经销合同主要有四种性质。


一、买卖合同类经销协议


这一类性质的合同最常见的形式为授权商保证特定品牌的货物向该经销商专供,经销商保证在一定期间内完成一定的采购量。经销商的向下分销不受授权商的影响。


简单来说,其实上游授权方与经销商的联系相对不紧密,授权方最主要的义务是提供货物,经销商主要的义务是付款,这一类合作模式更像买卖合同项下的合作模式。


具体可参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终5061号案件。


二、委托合同(代理)型“经销协议”


这一类合同中,授权商较之买卖合同类型的模式对经销商存在一定的“控制权”。


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为,授权商要求经销商所进的货物只能按照既定的价格在某个合同约定清楚的区域内进行销售。


这一类经销协议中,经销商的利润并不直接来自产品转卖的差价,而主要源于价格折扣、年度返利以及经销商购买产品付款提货的信用额度等。


简单来说,有的经销商甚至都接收货物本身,销售后直接由授权商指定的厂家进行发货等。


具体可参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终3176号案件。


三、特许经营型“经销协议”


这一类合同系一类特殊的有名合同,主要来自国务院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但是要注意,这一类合同的范围较为固定,主要针对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给被特许人使用。


这一类合同也在实践中也相对比较好区分,注意其限定条件即可。


四、混合合同型“经销协议”


这一类合同比较像本文第一种买卖合同和第二种委托代理合同的综合。


这种模式下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都有可能触碰到主合同义务的违反,形成重大违约、妨碍合同目的实现从而构成根本违约,导致“解约”和赔偿责任的产生。


综上


即便内容相似的经销协议在法律属性上仍然是存在差异,不同的合同性质和类型对解除合同等法律关系都有重大影响,建议在签订之前先考虑清楚所需合作的模式。

相关推荐

今天不说别的,就说市中级法院和检察院,究竟是什么级别的单位。本文所述的市,均是普通地市,不考虑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县级市。我们经常听到一个词语,叫做“一府两院”,一府,即一级政府;两院,同级的法院和检察院关于地市两院的级别,众说纷纭:一、有说是副厅级的理由很简单,一府两院,两院仅仅比政府低半级的审判

  夏季是细菌繁殖最为活跃的季节,因此对于饮用水的消毒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做好夏季水消毒工作,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卫生呢?  首先,要了解水的来源。如果是自来水,一般情况下已经进行了消毒处理,但如果是从自然水源中获取的水,就需要进行消毒。消毒剂一般可选择漂白粉、过氧化氢、紫外线等,其中漂白粉是最常用的一种

夜郎,一个充满神秘色彩的名字,一个曾经辉煌一时的古国。关于它的传说和故事,自古以来就流传在人们的口中,成为了一段段鲜为人知的历史。今天,让我们一起走进夜郎古国的前世今生,探寻那些被遗忘的秘密。夜郎国最早出现在战国时期,当时夜郎国是一个小国,其地理位置大概在今贵州地区。根据历史记载,夜郎国的居民主要是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洗碗机,快节奏的生活对于现代人来说,每一秒都有用处,所以洗碗这件事大可不必花费时间来解决,应该把有限的时间用在更有意义的事情上。因此洗碗机应运而生,并且越来越多的得到了现代年轻人的青睐。不过也有不少人提出质疑,感觉怎么也不如自己手动洗得干净,事实真实如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