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调查取证?你知道吗?一起来了解看看吧
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刑诉法第43条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律师却噤若寒蝉,不敢轻易启动调查取证程序。为什么呢?因为刑法第306条还专门为律师规定了一个罪名——伪证罪。
先看实务情况。
刑事案件中,律师有调查权,但实际工作中,刑辩律师对调查取证十分谨慎,甚至很多律师根本不做调查,也不主动收集材料,等审查起诉期间,可以阅卷时,在卷宗范围内提出法律意见。显然,这种被动的方式是很难突破卷宗材料,也很难提出创造性的法律意见,很难期待更高的目标。但是,如果调查取证,又怎么调查,调查的范围和边界在哪里?
首先,调查材料难度大。刑诉法规定经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但是,律师没有司法机关背书,去找相关人员或者单位调取必要证据,经常被拒,获取有价值材料的手段有限,效果难如人意。
其次,申请调取证据很难被接受。律师调取材料困难重重,向司法机关申请取证也面临现实困难。检察院往往是追诉思维,很难有动力配合律师调取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法院阶段,申请调查取证,往往不被许可,即使不让司法机关调取,只要许可,律师自行调取,也很难被许可。申请证人出庭也面临是否允许由法官自由裁量和证人出庭意愿较低的困境。
再次,刑法第306条是悬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实务中,有不少律师因为调查取证被冠以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罪。比如李庄律师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被判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仅收了1000元律师费的薛辉被认定构成“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等等。虽然情况各有不同,但是这个针对律师的罪名,还是让辩护律师在调取证据的时候畏首畏尾。
在调取证据和可能的伪证罪之间,律师在接到案件之后,如果发现确实存在对案件定性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没有被调取,这时候是一定要调取的,但是在取证前,要注意一些必要事项,过程中注意方式方法,才能更好地履职,同时,还能保护好自己。
一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取证前,要报经许可,许可后,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取证,比如不能一人取证;取证材料保持原貌,保证完整,不删减,不修改等等。当然,调取的证据要与案件事实相关,这是证据的效力问题了。
二是做好自我保护。取证过程中,自我保护的意识要到位,说话内容一定要注意合法合规,既不引导诱导,也不教取证对象如何说话,让他们实事求是的回答问题,提交其合法拥有的证据材料。
三是过程留痕。如果能够通过视频记录是最好的;同时也要给被取证人做笔录,证明取证过程合法,没有让其作伪证,提供的资料来源合法,其系实事求是阐明案件事实、提交客观材料,等等。
做到这些,获取的证据就可以踏踏实实地向法庭提交了。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306条规定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3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怎样才是正确的楷书?怎样才是成功的楷书?怎样的楷书有流动性?让你更好的去学习行书新楷就要学会在楷书学习、练习写楷书的时候,每一个笔画之间要有个呼应的笔试。比方写个我字,撇过来,这个过来之后粗尖,再从这边带过来一横,是走这么一个路径,一横写完是从这边带上去的,竖勾,一压一提,再带上去,斜勾,撇点。所以
全国服装的统一号型所说的“号”,是指人身高的厘米数,它影响到的部位是衣长、袖长、裤长;所说的“型”,指的是人的体围厘米数,它影响的部位是腰围、臀围。一个人只能使用同一个“号”,而不能使用同一个“型”,因为上衣和裤子的“型”必须分开使用。例如:你身高170厘米,基本胸围为88厘米,基本腰围为73厘米,
初中物理在初二上学期比较简单:内容偏感性。到了下学期压强这一章公式突然增加,且有二个压强公式同学们往往容易搞混淆,下面就带大家区分一下:(1)压力产生的压强:p=F/S (压强=压力÷受力面积),适应用于所有压力产生的压强。(2)液体内部的压强p=ρgh。通过公式我们可以看出液体压强只与液体密度和液
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理解就是凡是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非法律范畴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都可以认为是规范性文件。狭义理解就是凡是属于非法律范畴以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