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释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刑法条款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重点
(一)本罪的管辖法院
本罪可公诉也可自诉,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本罪自诉条件及程序
1.自诉前置条件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自诉程序
(1)自诉前置程序
申请执行人先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2)自诉程序
申请执行人以用书面形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经审查如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或有缺乏罪证、被告人死亡、下落不明等情况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三、立案追诉标准
截止目前,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并未制定,各地掌握和执行情况不一。个人理解,明确立案追诉标准有利于执行难问题的推进和有效解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的规定,本罪的具体情形如下: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07〕29号)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五、法院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一
【基本案情】
陈某某诉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次性向原告陈某某支付租金1194768元及违约金,被告陈某对上述债务向原告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两被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陈某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明显不符合经营企业常理,法院执行干警查询该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情况后发现:陈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将该公司的财产收入转到第三人陈江某名下,以此逃避执行。法院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开庭审理前,被执行人陈某迫于压力缴纳了全部案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且系单位犯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以适用缓刑,该院遂判处:一、被告单位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被告人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案例二
某工程公司与某塑胶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某塑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1424801.2元及利息。因某塑胶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某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某1传至法院,告知其某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及某塑胶公司要如实申报财产等义务,并对公司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某塑胶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某1仍未履行义务。后,刘某设与案外人某1公司协商好后,指派公司员工冯某某与某1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以364607元的价格将公司某厂房租赁给某1公司使用三年。刘某1在明知某塑胶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某1公司将此笔租房款转至其子刘某2的账户,后取出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法院将被执行人某塑胶公司及刘某1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刘某1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塑胶公司及刘某1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2017年4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某塑胶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某1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刘某1有自首情节,且某塑胶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决定对某塑胶公司及刘某1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某塑胶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刘某1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六、律师说法
执行难一直被社会和诉讼当事人所诟病,但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得不到支持,司法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司法权威无法树立。若法律不被信仰,法治社会将无法建立。
将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入刑,也体现了建立司法公信力的决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入刑后具有积极作用和意义,2018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申请执行人进行刑事自诉与控告程序衔接问题作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于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在经营过程中避免不了争议,也难免会遇到被强制执行的情形,故我们在经营中和法院执行中应当尊重生效的司法文书,避免发生因相应不当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的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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