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法的前世今生,一起来看看吧
何为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理念而征收的一种税。同时,资源税也是调整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益,消除因矿产资源自然禀赋、地质条件差异而形成的超额利润,体现市场条件下公平竞争的有效手段。
资源税的主要作用在于:(一)调节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之间由于其开采的资源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将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地区(或企业)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从而排除因资源本身的优劣不同而造成地区(或企业)利润分配上的过大差异,进而促进各地区资源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通过与我国其他税种配合,从而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进行调控宏观经济;(三)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资源、加强环境保护、避免资源浪费。
我国资源税的立法进程
从1984年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84)》到201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我国的资源税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法律位阶逐步提升的过程。期间,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步拓展,征收计算方法不断改进,资源税制度愈加完善,其演进过程大体可分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空白期(1949年-1983年),第二阶段:萌芽期(1984年-1992年),第三阶段:茁壮成长期(1993年-2010年),第四阶段:改革期(2011年-2019年),第五阶段:成熟期(2020年-)。
整体来看,从最早的无偿开采到资源税的初步确立,再到现在的资源税法,我国的资源税征收范围逐渐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已经覆盖了大部分矿产资源,并逐步尝试水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的资源税征收。
从资源税改革的方法来看,通常从特定矿种或特定地区开始资源税改革,然后推广到更多矿种、特定区域,进而推广至全部矿种、全国。
从征税方式的变化来看,包括计征方式的变化、税收优惠政策变化、征税范围变化、适用税额变化等。
从资源税立法、改革的目的来看,不同时期的法律文件目的也体现了不同的立法目的的侧重点不同。主要目的包括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加强环境保护等。
从各个阶段呈现出的特点分析:
萌芽期(1984年-1992年)
我国的资源税法呈现以下特征:(1)资源税的征收仅限于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等少数大宗矿种,处于探索和试验阶段;(2)资源税的计算征收办法总体按从量定额征收;(3)1986年颁布的《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施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此后,税费并存的制度在我国以法律的形式被确立下来。
茁壮成长期(1993年-2010年)
我国资源税法规的出台呈现井喷式增长,呈现出以下特征:(1)资源税开始普及到所有矿种;(2)总体上按照从量定额征收的原则计算征缴资源税,期末(2010年)开始在新疆等地尝试由从量定额征收向从价定率征收过渡的试点改革。
改革期(2011年-2019年)
我国的资源税法从征收的指导思想到征收的范围、征收方式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从征收的指导思想上看,一方面以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生态环境保护为目的,适当提高了资源税率;另一方面,对于页岩气、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以及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为了鼓励页岩气的开发利用和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采取减征甚至免征资源税的优惠政策。从征收范围上看,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从征收方式上看,建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格局。此外,确立了清费立税的原则,着力解决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成熟期(2020年-)
经过过去30多年的实践,逐步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税收体系,将对资源税的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统一了税目、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规范了减免税政策。
资源税法对矿山企业的积极影响
相比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上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从源头上规范矿山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国内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充分开采矿产,防止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浪费资源。
资源税法对矿山企业的积极影响在于:
1.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
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2.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
资源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3.强化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
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资源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即将正式生效,作为资源税纳税主体的企业应该密切关注中央和各省即将颁布的配套资源税征收办法和具体措施,充分利用资源税法中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来降本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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